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9日 作者:aiycxz.cn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却是沉默态度。直到50年代后期,才有人在教科书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略加论述。但观点是照搬苏联的,且未展开。此后,由于政治运动不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遂被打入冷宫。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法制的健全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才重新获得理论界的重视。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颁布,进一步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各抒己见。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一个热点。本文拟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状况作一综述,并对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研究的回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创立,始于德国法学家比洛夫。1868年,比洛夫发表了他的代表作《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在该书中,他首先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比洛夫认为,法院与当事人的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民事审理工作本身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个产生着、发展着和消灭着的整体,要透过现象审视民事诉讼的本质。他说:“诉讼是有阶段地进行,并一步步地发展的法律关系。”他认为,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之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诉讼权利属于当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比洛夫的理论打破了在诉讼法律关系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诉讼合同”学说,因而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学界引起反响。后来,不少法学家相继接受比洛夫的理论并在其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德国学者柯勒尔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另一位德国法学家瓦希则进一步指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日本著名法学家斋膝秀夫也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十月革命后,苏联法学家们也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一方面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观点,另一方面,创立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苏联学者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论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在诉讼中居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统一体。其中,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与人的关系,都是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和消灭,有时是由于法院的行为,有时是由于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时则是由于二者的共同行为。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根据。苏联学者的上述观点,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至60年代。当时,由于受政治大气候的影响,我国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采取全盘照搬的态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也不例外。当时,我国仅有的几本民事诉讼法教材,几乎都是苏联教科书的翻版。第二阶段是80年代至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施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也重新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综观这一时期的教科书和论文,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有:1.一面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为了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进行一系列攻击防御行为,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能是原、被告之间的一面关系。2.二面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为原、被告之间不会直接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三面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阻止。这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4.法律状态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根本问题不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判决,是当事人之间对未来判决预测的一种状态。5.多面系列关系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且是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